8月24日下午,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振华应香河县人民法院邀请,依法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听取一起挪用公款案件的审议讨论。这是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列席审判委员会,公诉科科长王志新陪同。香河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君主持了此次审委会。
会上,刘振华检察长听取了县法院承办法官对案件具体情况的汇报,并就案件定性、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情况充分发表了列席意见,与参加审委会的委员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最终达成共识,审委会完全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
刘振华检察长在会上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充分认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重大意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有利于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共同合力解决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消除检法双方在法律法规理解和适用上的分歧,提高办案质量。使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事后监督前移,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正,使公平正义在个案中得到具体体现。二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要找准角色定位,依法履职。检法两家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还原案件事实,有效惩罚犯罪和维护法律权威,要建立健全检法两家之间协调、积极的工作关系,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定职权,形成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三是要把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形成常态化机制。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上级交给检法两院的共同任务和共同责任,列席不是目的,完善监督机制、形成良性互动、提高案件质量、促进公平正义才是目的。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两高”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中对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具体规定,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进一步形成常态化机制,并逐步将列席的范围推向民事和行政监督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