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香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依法向香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县实际,采取相关措施,完成本县检察工作任务。
(三) 依法对辖区内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 对辖区内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对本县同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派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 依法对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六) 依法对民事、行政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受理审查单位、公民不服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的案件,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建议、提请上级院抗诉。
(七) 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并负责本辖区内监外服刑罪犯的考察工作。
(八) 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举报案件、刑事赔偿工作。
(九)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十) 负责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负责本院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 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为领导机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本院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二) 负责检查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提请香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法任免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十三) 协同县主管部门办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十四) 负责本院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 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六) 负责其他应当由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单位规格 |
经费保障形式 |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
行政 |
副处级 |
财政拨款(行政) |
|
|
|
|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县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2019年预算收入总额2083.7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83.73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2083.7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经营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2019年支出预算2083.7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00.43万元,包括人员经费1331.44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468.99万元;项目支出283.30万元,包括本级支出283.30万元和对下补助支出0万元,主要为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服务大厅改建工程等;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19年预算收支安排2083.73万元,较2018年预算减少361.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减少23.56万元,主要为减少人员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减少337.90万元,主要为办案场所及附属设施升级改造工程所需资金项目支出已在2018年完成。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468.99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区的日常维修、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等日常运行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9年,本部门 “三公”经费预算安排3.51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3.5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0万元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3.5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51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18年相比减少6.5万元,主要原因是管理严谨,招待费减少。
五、绩效预算信息
总体绩效目标:
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使我县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位于先进行列。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使我县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151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
单位:万元 |
|||||||
职责活动 |
年度预算数 |
内容描述 |
绩效目标 |
绩效指标 |
评价标准 |
|||
优 |
良 |
中 |
差 |
|||||
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
|
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
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
|
|
|
|
|
1、查办职务犯罪 |
|
组织指挥或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分析全省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承办下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请示;研究制定全省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指导全省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省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
使我县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位于先进行列 |
查办大要案比率 |
≥50% |
≥45% |
≥35% |
<35% |
案件侦结率 |
≥70% |
≥65% |
≥55% |
<55% |
||||
查办全县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案件的比例 |
≥95% |
≥90% |
≥80% |
<80% |
||||
2、预防职务犯罪 |
|
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
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
对职务犯罪了解度 |
100% |
≥95% |
≥90% |
<90% |
预防服务和教育次数 |
≥4 |
3 |
2 |
<2 |
||||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次数 |
≥4 |
3 |
2 |
<2 |
||||
二、检察监督 |
|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
|
|
|
|
|
1、侦查监督 |
|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
错捕、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率 |
≤1% |
≤3% |
≤5% |
>5% |
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完成率 |
≥90% |
≥80% |
≥70% |
<70% |
||||
2、公诉和审判监督 |
|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
出庭意见采纳数 |
≥80% |
≥70% |
≥60% |
<60% |
诉讼期限内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 |
≥90% |
≥80% |
≥70% |
<70% |
||||
办理案件数 |
≥100 |
≥80 |
≥50 |
<50 |
||||
3、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
|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
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
检察建议采纳率 |
≥50% |
≥40% |
≥30% |
<30% |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息讼息访率 |
≥50% |
≥40% |
≥30% |
<30% |
||||
案件审结率 |
≥80% |
≥70% |
≥60% |
<60% |
||||
4、刑事执行检察 |
|
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
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
纠正意见或建议的采纳率 |
≥80% |
≥70% |
≥60% |
<60% |
5、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
|
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使我县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
特殊检察制度适用率 |
≥50% |
≥30% |
≥20% |
<20% |
附条件不起诉率 |
≥10% |
≥5% |
≥1% |
<1% |
||||
案件办结率 |
≥80% |
≥70% |
≥60% |
<60% |
||||
不捕、不诉率 |
≥10% |
≥5% |
≥1% |
<1% |
||||
6、司法辅助 |
|
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
法警装备购置率 |
≥90% |
≥70% |
≥60% |
<60% |
出警及时率 |
≥90% |
≥70% |
≥60% |
<60% |
||||
司法鉴定案件办结率 |
≥75% |
≥60% |
≥45% |
<45% |
||||
三、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
|
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
|
|
|
|
|
1、涉检信访办理 |
|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
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
≥90% |
≥80% |
≥60% |
<60% |
2、举报管理、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
|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
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
100% |
≥95% |
≥90% |
<90% |
举报移送立案率 |
≥50% |
≥40% |
≥30% |
<30% |
||||
举报线索处置率 |
100% |
≥95% |
≥90% |
<90% |
||||
司法救助率 |
≥90% |
≥80% |
≥60% |
<60% |
||||
四、检察事务管理 |
283.30 |
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
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
|
|
|
|
|
1、综合业务管理 |
|
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推进检务公开。 |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
各项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
80% |
≥70% |
≥60% |
<60% |
2、综合事务管理 |
283.30 |
开展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
各项综合事务工作完成率 |
100% |
≥95% |
≥90% |
<90% |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本年度部门预算没有安排政府采购项目。
七、国有资产信息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含所属单位)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2035.79万元,本年度各单位(处室)拟购置固定资产主要为计算机设备、打印设备、空调、办公家具等,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
部门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
||
编制部门: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
截止时间:2018年12月31日 |
|
项 目 |
数量 |
价值(金额单位:万元) |
资产总额 |
—— |
2439.96 |
1、房屋(平方米) |
4115 |
597.35 |
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
3200 |
404.17 |
2、车辆(台、辆) |
13 |
186.54 |
3、单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 |
0 |
0 |
4、其他固定资产 |
|
1251.90 |
八、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租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上缴上级支出:指下级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7、“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