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陈某某等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电力捕鱼设施非法捕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破坏了河流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在构成犯罪的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陈某某等人增殖放流不低于169公斤的鱼苗,以修复因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的破坏,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香河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判决,陈某某等违法行为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承诺将积极行动弥补因自身过错而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以修复受损生态。
在放流现场,陈某某等人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今天在检察院、法院、农业农村局各位领导的见证下放流鱼苗,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再做非法捕捞等违法事情,要爱护生态环境。
该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违法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此次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和践行恢复性的司法理念,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办案力度,使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修复和补偿,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