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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部门决算信息公开情况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2016年度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部门决算信息公开情况

 

按照《预算法》、《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预﹝2016﹞129号)等规定,现将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依法向香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县实际,采取相关措施,完成本县检察工作任务。

(三) 依法对辖区内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 对辖区内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对本县同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派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 依法对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六) 依法对民事、行政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受理审查单位、公民不服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的案件,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建议、提请上级院抗诉。

(七) 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并负责本辖区内监外服刑罪犯的考察工作。

(八) 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举报案件、刑事赔偿工作。

(九)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十) 负责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负责本院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 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为领导机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本院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二) 负责检查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提请香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法任免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十三) 协同县主管部门办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十四) 负责本院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 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六) 负责其他应当由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机构设置: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规格

经费保障形式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行政

 

财政性拨款

 

二、部门决算报表(参考附表)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决算收入总计893.54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92万元。2016年决算支出总计969.1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7.19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年末结转结余116.37万元。与 2015 年度相比,决算收入总计减少53.14万元,减少5.6%;决算支出总计增加147.18万元,增加17.9%。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2016年决算收入893.54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92万元、年末结转结余116.37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较 2015 年度决算减少53.14万元,减少5.6%,主要原因是年初结转和结余增加。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河北省2016年度部门决算中支出决算的总体情况。2016年支出969.1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69.17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0万元,包括本级支出,主要为政法业务费等;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本年度我部门未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反映本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2016年一般公共决算财政拨款收入893.54万元,2016年支出966.17元,其中基本支出966.17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与 2015 年度相比,财政拨款决算收入总计减少53.14万元,减少5.6%;财政拨款决算支出总计增加44.87万元,增加17.5%

(五)“三公”经费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6年度部门“三公”经费支出11.05万元,比预算减少0万元,比2015年度决算减少0.49万元。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本单位2016年度组织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人次数0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3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数量0辆,购置金额0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4.36万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辆),比预算减少0万元,比2015年度决算减少0.48万元,原因是主要原因是因为公车改革后,我部门厉行节约,严控公车运维支出。;公务接待费6.69万元(2016年度国内公务接待65批次,合计接待630人次),比预算增加0万元,比2015年度决算减少0.01万元,原因是我院厉行节约,严控公务接待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的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145.11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区的日常维修、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等日常运行支出。

(七)比上年增减情况:

2016年支出969.1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69.17万元,同比增长17.90%,主要是由于人员工资增长和办案数量的增加。2016年年初结转金额192万元,2016年底结余数为116.37万元。

(八)绩效预算信息

香河检察院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以全面实施新刑诉法、民诉法为契机,以深入推进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为抓手,立足新起点,把握新要求,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自身监督和队伍建设,努力争创检察工作新业绩。

1、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在推动反腐败进程上实现新提高,香河检察院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正确理解和把握力度、质量、数量、安全、水平有机统一的办案观,把办案质量作为生命线,以树立现代侦查理念为先导,把全面获取、收集、固定、运用证据作为侦查工作的主线,提高侦查技能,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快速进位。在办案中,突出一个“早”字,即:早谋划,早动手,及早掌握工作主动权;狠抓一个“准”字,即:判断准确,努力提高成案效;强调一个“快”字,即:快立案,快侦结,快起诉,快判决,加快办案速度,以快致胜;牢记一个“防”字,即:时刻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等事故发生。认真贯彻实施新刑诉法。严格执行“两高”等六部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加强对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侵犯诉讼权利等问题的监督,切实把新刑诉法中关于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人权、规范执法行为的要求落到实处。

2、加大严打整治工作力度,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上实现新提高。香河县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办案程序上求“严”,事实上求“细”,证据上求“实”,定性上求“准”,节奏上求“快”,做到既注重办案效率,又确保案件质量。同时,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切实增强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能力,做到既要有力打击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深入开展依法治访促稳定活动,坚持“来信必复、来访必见、言者必听、有事必办、满意为止”的指导思想,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切实把涉检信访工作做到位,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把问题解决在苗头,继续保持涉检赴省进京访的“零记录”。

3、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上实现新提高。保障实现公平和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制度的本质所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要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等问题,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要依法监督,坚决纠正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侦查监督工作,要通过严格审查,及时发现遗罪漏罪,及时追捕追诉,强化对诉讼活动中严重违反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坚决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要加强对徇私枉法造成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案件的抗诉,注意纠正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权力和超审限等问题。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要监督纠正判决后不依法交付执行和以钱抵刑等问题,注重保护当事人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要对裁判不公的案件要坚决依法监督纠正,要积极通过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督促法院起动再审程序,减少办案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增强监督的效果。

4、加大服务大局工作力度,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上实现新提高。香河检察院紧紧围绕大局工作,延伸检察职能,采取多项措施,开拓多种渠道为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服务。一是深入“开展服务百家企业”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保护企业健康发展。二是强化“免费法律咨询”工作,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把服务农民、建设农村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力争做到免费法律咨询进村入户,登门到家,上门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三是切实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办案,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有关行业和单位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5、加大队伍建设力度,在整体素质上实现新提高。一要着力推进思想政治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两办实施细则和高检院相关规定,教育引导全院干警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二要着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完善办案责任制和案件评查机制,以执法规范带动干警执法能力提升。三要着力推进检察官专业化建设。完善培训制度体系、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中层岗位轮岗交流制度,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及时把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转化为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努力打造让党和人民放心满意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151检察

职责活动

年度预算数

内容描述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评价标准

优

良

中

差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查办职务犯罪

 

组织指挥或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分析全县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承办检察院反贪反渎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请示;研究制定全县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指导全县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县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完成指挥或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高案件起诉率、判决率;完成追逃、追赃任务,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查办大要案比率

反贪局70%、反渎局50%

反贪局60%、反渎局40%

反贪局50%、反渎局30%

反贪局50%以下、反渎局20%

案件起诉率

反贪局65%、反渎局80%

反贪局60%、反渎局70%

反贪局50%、反渎局60%

反贪局50%以下、反渎局50%

立案有罪判决率

反贪局60%、反渎局80%

反贪局55%、反渎局70%

反贪局50%、反渎局60%

反贪局50%以下、反渎局50%

  预防职务犯罪

 

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次数

2

1

1

0

举办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次数

2

1

1

0

举办联合预防专项行动次数

2

1

1

0

检察监督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准确率。

批捕准确率

90%以上

80%

70%

60%以上

  公诉和审判监督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

90%

80%

70%

60%

公诉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90%

80%

70%

60%

出庭意见采纳率

80%

70%

60%

50%

提起公诉完成率

90%

80%

70%

60%

公诉案件审结率

90%

80%

70%

60%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有效实施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建议采纳率

50%

40%

30%

20%

  刑事执行监督

 

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保障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派驻监管产所监察室建设情况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监督纠正刑事执和监管活动过程中发现的各类不正当情形

10件以上

6-10件

1-5件

0件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办理并指导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完成移交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监督任务,有效实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监督,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90%

80%

70%

60%

出庭意见采纳率

80%

70%

60%

50%

侦查监督完成率

90%

80%

70%

60%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组织和指导全县控申部门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涉检信访办理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70%

60%

50%

30%

涉检信访案件办结率

70%

60%

50%

30%

  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案件办结率

90%

70%

50%

30%

息诉罢访率

70%

60%

50%

30%

举报线索处置率

70%

60%

50%

30%

检察事务管理

413.00

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综合业务管理

413.00

确定全县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各项检察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80%

60%

50%

30%

  综合事务管理

 

组织指导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检务保障。

各项检务保障工作完成率

80%

60%

50%

30%

(八)政府采购决算情况

 2016年,我部门没有政府采购决算。

(九)国有资产信息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1520.84万元。详见下表。

 

部门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编制部门: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截止时间:2016年12月31日  

项   目

数量

价值(金额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

1520.84

1、房屋(平方米)

4115.00

597.35

   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3200.00

404.17

2、车辆(台、辆)

19

223.73

3、其他固定资产

 

699.76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八)基本支出:填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项目支出:填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基本建设支出:填列由本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不包括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由各级非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备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其他交通费用: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出租车费用、公务交通补贴等。

(十四)公务用车购置:填列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五)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外的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如船舶、飞机)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六)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