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部署要求,推动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近日,香河县检察院会同县法院,督促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安某某、何某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香河县潮白河、大运河增殖放流,共投放鱼苗500余公斤,约20000余尾。
经查,2022年6月21日,安某某在京杭大运河香河段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实施捕鱼行为,同日,何某在潮白河香河段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实施捕鱼行为,二位当事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也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此案审查过程中,香河县检察院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及时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其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诉请判令安某某增殖放流不低于400.79公斤的鱼苗,诉请判令何某增殖放流不低于106.99公斤的鱼苗,以修复因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香河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在增殖放流活动中,安某某、何某均表示:“之前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想过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更没有考虑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什么危害,这次通过增殖放流的形式可以弥补自己的错误,也更加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并表示今后会遵纪守法,积极向身边人宣传,共同保护好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希望通过此案警示社会大众增强法律意识、环境意识、责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